第 5 章(1 / 1)

红旗 浪子刀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1个月前

假六天。可以分批轮流放假;在农事大忙的时候,也可以把放假的日子挪前挪后。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要保障社员对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对干部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控告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三、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强迫社员搬家。任何机关、组织、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鼓励社员修建住宅,国家、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以可能的帮助。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章干部

四十五、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保持精干。公社一级干部的人数,应该按照编制配备,只许少不许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人数,根据大队和生产队规模的大小,由社员讨论决定,数目也不可过多。

四十六、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人民的勤务员。

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

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如实反映情况。(二)正确执行党的政策。(三)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项注意是:(-)参加劳动。(二)以平等的态度对人。(三)办事公道。(四)不特殊化。(五)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风,反对强迫命令。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和乱扣工分的办法处罚社员。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一定天数的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个普通外员的身份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一般地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为了不使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工作的繁重程度,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佝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九章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十一、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受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的领导。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五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检查询私舞弊、铺张浪费、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应该向县人民委员会或者县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委员会有下列权力:

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审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的和一切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

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担任监察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章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公社党委员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检查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