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6 章(1 / 1)

我的同居女神 万路之遥 2000 汉字|3 英文 字 5个月前

口气,走到原告席落座。旁边的公诉方从包里拿出一沓资料整理,而钟世伟很淡定地坐在那里,对面的刘成功与其微微颌首,自始至终没有与马哲进行过任何交流。

马哲环顾一周,宽大高的审判桌上摆放着木槌,上方悬挂着国徽,尽管没有特效,但他能看到它周围散发着神圣的光芒。

四名法警把守着门,旁听席坐着寥寥无几的人。由于涉及个人**,该案不公开审理,只有家属才能旁听。然而,梁媛却出现在旁听席的一个角落。

梁媛眨了眨眼,用手向下压了压,示意马哲放松。马哲点了点头,低头进入工作状态。

十分钟后,法官入席。一切准备妥当后,带被告人入席。

首先进来的是范鹏,原先是一头乌黑飘逸的长发,如今剃了光头,依然戴着一副黑框眼镜,透过镜片可以看到空洞的眼神里流露出惶恐和不安。橘黄色的囚服,锃光瓦亮的手铐,双手在不停颤抖。

范鹏一出场,旁听席的家人控制不住情绪,撕心裂肺,哭天喊地,范鹏回头瞟了一眼,顿时泪流如注,双手拖着手铐用掌心擦着眼泪。

法官敲了敲木槌维持秩序,范家人才算安静下来。这时候,范鹏看到了坐在原告席上的马哲,错愕愣在那里。而马哲一直面无表情看着他,范鹏羞愧地低下了头。

李强在法警的羁押下走了进来。只见他像没事人似的,容光焕发,面带微笑,冲着旁听席上的家人挥手示意。似乎在告诉旁人,他没有罪,他是来旅游的。

看到这一幕,马哲恨得直咬牙。要不是在庭审现场,恨不得冲上去揍孙子一顿。

正式开庭。

法官确认核实了相关信息,并宣读相关权利义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钟世伟清了清嗓子,拿起起诉书宣读起来:被告人范鹏,男,27岁,大学文化,原系闵阳市电视台合同制聘用人员,因晏某强女干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批捕,现关押于闵阳市看守所。辩护人罗沈,天剑律师事务所。被告人李强,男,28岁,原系上海某银行职工,因……辩护人刘成功、高磊,大地律师事务所。

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我院,依法查明被告人范鹏、李强于2008年8月6日凌晨2点15分左右对被害人晏某实施了强女干……

2008年8月7日晚晏某在同学的邀约下来到富乐福饭店聚餐,吃饭结束后又到乐活KTV唱歌,遇到了被告人李强。晏某不胜酒力,完全醉酒。李强提出要送晏某回家,经过允许后驾车离去。半路上遇到范鹏,范鹏对晏某一直有好感,随即心生歹念,将其带到了嘉年华酒店,实施暴行。这一点,犯罪嫌疑人范鹏对此供认不讳。

而李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了现场遗留证据,但年代久远,无法断定证据有无关联性。不过李强交代,他确实萌生想法,对晏某进行了猥亵。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女干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强实施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7条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文 0208 双方举证

0208 双方举证

听完后,马哲无奈地摇了摇头。

法官要求原告辩护人宣读民事起诉状。由于两被告案情不一致,在马哲宣读完后请求李强一方退庭候审。

法官询问范鹏:“起诉中的指控事实是否存在?”

范鹏点了点头。

“请回答是与不是。”

“是。”

“你是否自愿认罪?”

范鹏一下子愣住了,抬头张望坐在被告席的律师,结结巴巴说不出来。

律师方使了个眼色,范鹏奄奄一息道:“还是请我的律师发表意见吧。”

征得法官同意后,范鹏律师站起来道:“我方认为,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逻辑关系混乱等问题。一,如何认定晏某是醉酒状态,而不是自愿?二,如何确定范鹏实施了强暴?三,据范鹏交代,他实施过程中晏某处于清醒状态,而且还进行过言语交流,所以,我放认为晏某是自愿的,范鹏并没有以暴力威胁,更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犯罪事实。”

范鹏陈述完后退庭候审,传李强到庭。

高磊在陈述时同样有理有据,道:“我方认为李强不构成犯罪,李强出于好意送晏某回家,半路上遇到范鹏心生歹念并带到了嘉年华酒店实施罪行。期间,李强多次劝阻,要求范鹏中止行为,而范鹏不管不顾强行发生关系,事后还要求李强不准往外说。自始至终,李强没触碰晏某身体,怎么能构成侮辱罪呢,请法官明查。”

高磊在陈述过程中马哲拿着笔飞快记录着,不错过一个细节。

进入举证环节,公诉人向法官提交了现场遗留物以及司法鉴定书。

面对证据,李强不卑不亢道:“一团卫生纸能说明什么,随便找一团就是,我认为这是栽赃,故意陷害。”

公诉方问道:“那内裤的遗留物是怎么一回事?”

李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道:“这很简单啊,范鹏做着,我拿着内裤在旁边撸管,不可以吗?哪条法律规定我这种行为违法了,所以我对你们的指控表示不服。”

马哲在一旁一直隐忍着,公诉方又拿出新的证据,马哲与晏楠的谈话录音。录音中,晏楠只对李强进行了控诉,只字未提范鹏。

当场播放完毕后,高磊站出来道:“我要提出疑义。马哲不是执法机关人员,凭什么对晏某进行询问?另外,这份录音的真实性有待考证,我认为不予采纳。”

“另外,晏某是精神病患者,没有表达能力。同时,录音中未提到范鹏,很有可能作假。”

高磊在反驳的同时,死死地盯着马哲,而马哲手里紧紧握着笔,却不能发表意见。

公诉方拿出第三份证据,当时嘉年华酒店老板的笔录。高磊看后又提出质疑,道:“酒店老板又没有进入酒店房间,他如何确认李强实施了犯罪?这只能证明他们一同进入酒店,除此之外无任何说服力。”

范鹏的辩护人也跳了出来,针对录音发表意见,道:“既然录音中未提到范鹏,这充分说明她是有记忆力的,而且是清醒的。所以在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

进入被告方举证环节,李强辩护人请了两名证人到场出庭。一个是晏楠的同学,当天正是她邀请晏楠参加聚会。该女子进来后一直低着头,好像做错事似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