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慕虚荣的了。姐欣赏的是他的见识才华。”萧穗内心暗暗骄矜。
便在此刻,包厢门又一次被推开了,却是厂里的制片主任徐凌到了。
徐凌是个四十多岁的胖子,腋下夹着一个黑色的牛皮公文包。
手上搭着脱下来的米色西装、身上只穿扣不住领子的白衬衫。连领带也因此只能松松垮垮地跟红领巾一样系法,才能配合他粗短的脖子。
“小苏呐,穗子,久等啦。”徐凌貌似和蔼地打招呼。
“徐主任好,既然徐主任都到了,让他们赶快上蔡吧。”顾骜等人也起身打招呼,顾骜还招呼了一声服务员。
而苏萍立刻帮他一一介绍:“主任,这位小顾同志,算是我女儿中学时代的同学吧。人家现在在外交学院念书,还是校里一等一的优等生呢,外事活动和新闻发言的工作都参加了不少。宣传部门认识的人不少,要不是前几天在伊拉克参加侯赛因总统的登基大典,还能早几天回来呢。”
徐凌被这一连串的介绍砸下来,顿时有些懵逼了。
一开始他看顾骜太年轻,只当今晚的所谓“引进版权合作”是票友性质的。
但能够跟外国总统谈笑风生的人,不管什么小国,至少也是让人仰望的了。(国内的人还不知道伊拉克有钱,所以就当没听说过的鼻屎小国处理了)
“哎呀,小顾同志真是青年才俊呐!在伊拉克肯定跟那个谁总统握手过了吧?肯定回来没洗手吧?来来来,咱也握一个,沾沾仙气。”
徐凌说着,就跟顾骜狠狠握了一下,甚至还用力摩擦,似乎这样就能多沾权贵的王气。
偏偏他人胖,赶了会儿路就喘,手上全是手汗。弄得顾骜擦也不是不擦也不是。
而一行人刚刚客套完,女服务员就一下子上了八道冷盘,热菜也先上了两道。
看着桌上的菜,饶是徐凌也算这个时代的高收入阶层、平时也来锦江饭店吃过好多次,也不禁微微叹服。
顾骜是下了本钱的。
虽然冷盘里也有整只的白斩鸡、六月黄的醉蟹、红酒牛腱、腰果桃仁等四道不值钱的家常菜。但这只不过是顾骜怕徐凌口味保守、不喜欢高档菜或者西餐。
而剩下的四道冷盘、以及大部分热菜,绝对够拔高档次了。
徐凌一眼就扫到了日式的清酒炭烧荣螺、法式焗蜗牛、溏心五头鲍……
若非锦江饭店是沪江有数十年历史的老店、有解放前旧沪江滩法租界的美食底蕴传承,换个店还真不一定烧得出来。
“顾先生破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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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就当为国做“慈善”
国内的专利法,是84年才立法的。在此之前,国内用外国人的专利技术,大多是不给钱的(当然如果工业基础太差、告诉你答案你都不会抄,还是要外国人技术支持,那当然会收你高额的技术服务费)
国内的著作权法,要到90年才立,貌似比专利法还晚了6年。但即使在此之前很久,国内也有向引进的外国出版物支付版权费用。
在法律之外,还有《书籍稿酬试行办法w等行政法规和条例对版权进行临时性保护。到80年3月——也就是八个月之后,我国也会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言以蔽之,在当时的中国,对版权的保护,是优于对专利的保护的。
用外国专利不用给洋人钱,放外国电影、翻外国却要给钱。
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国内的科技工作者可以主要靠单位的工资奖金生活,而文艺战线的工作者,却早早就依赖了稿费。所以一旦在洋人的问题上破了例,很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疑难杂症,并且导致稿费体系的混乱崩溃——
假设引进《追捕w不用给原作者钱,那凭什么只有你沪江电影制片厂一家引进?春城厂、京城厂看到该片火了之后,能不能也跟风翻译一把、然后各地院线划地自守拉帮结派?
为了维护住这个圈子的经济体系秩序,遵照国际惯例给个几万美元、买断在内地的独家版权,相比之下社会综合效益显然更好一些。
当然,正如前文所说,这个时代的对外版权贸易,基本上只有“一口价买断”这种形式,而不可能是“票房分成”。
一来外国人看不上国内的票房,二来技术上也没法统计,很多东西也不适合透明。
就相当于后世的手,如果不相信某些野鸡小后台订阅数据,那就肯定要倾向于签买断约,而不会谈分成约。(这里是拿那些辣鸡反例、说明道理。某点是名牌大站,数据公信力很好)
半年前徐凌主导引进《追捕w的时候,厂里跟曰本人谈的也是这种买断制。
今天顾骜想跟他谈,肯定也是在这个模式基础之上。
……
或许是因为苏萍、萧穗等徐凌信任的中间人背书,短暂的试探交锋后,徐凌对顾骜的人际关系旋能力,已经没什么怀疑了。
能出访多次、并且在档报上发表多篇文章的人,对国家的舆论导向、审查尺度肯定是极为熟悉的,宣传战线上认识的朋友也不会少。
不过,谈到具体的商业定价问题时。
尤其是顾骜再次介绍了他在香江的合作伙伴、以及可以提供的代理空壳时,徐凌还是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小顾,这门生意,可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他抿了一口茅台,右手食指中指微曲敲击着桌面,
“你找的那家香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商,我看过了。你想挂靠资质当中介,这没问题。但你以为如今的中介是赚钱的么?不,那都是赔钱的。
你指望倒卖版权赚差价,这在国内是绝对不允许的。国家不会看着任何‘捡漏’的中间商赚差价,最多只有原制片方可以赚到钱。否则厂里就是违反了政策,将来也是会被查被处罚的。”
后世版权自由交易比较发达的年代,倒腾版权、捡漏赚差价是很正当的生意。
比如一本某个版权中间商或者代理商,赌这个写手将来会大火、他的所有作品改编权都会升值,那就先当一把“伯乐”,在对方还贫贱的时候就低价入手。等他真的火了,再把版权高价倒卖给真心想拍电影拍。
有点儿像缅甸那边的“赌石”,玩的就是眼光和捡漏。
但是在国内,直到80年代前半叶,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哪怕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
因为国内认为这是投机倒把,而且很容易催生与电影制片厂关联的交易人、故意弄虚作假中饱私囊——
如果允许的话,那万一制片方卖价5万的片子,中间商转手后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