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了,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那只有出于强迫,他自己决不会愿意的。
普林尼和科拉麦拉的著作都说,古意大利的谷物耕种事业,在奴隶制度下非常衰微,对主人非常不利。
耕种事业在亚里斯多德时代的古希腊并没有多大进步。
所以,当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时他说:要有一片象巴比伦平原那样极大极丰沃的土地,才可以养活五千懒惰人(当时认为卫护那理想国所必要的战士)及其妻仆。
人类好胜的心理,多以统治下等人为荣,而以俯就下等人为耻。
所以,如果法律允许,工作的性质也允许,那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他一定愿意选用奴隶。
蔗糖与烟草的栽种,能够提供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谷物的耕种,现在似乎还不能够办到这一点。
主要产物为谷物的英国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来操作。
本雪文尼亚人最近议决释放黑奴。
那种事实,使我们相信他们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
如果奴隶是他们财产的大部分,他们决不会赞成释放。
但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隶担任;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担任。
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的利润特别大,在欧美两洲,简直没有什么耕种事业比得上。
栽种烟草的利润,虽比不上栽种甘蔗,但与栽种谷物比较,却仍然较大。
这两种耕种事业都能提供奴隶耕作的费用,但栽种甘蔗,比栽种烟草更能提供这种费用。
所以,与白种人数相比,黑奴的数目,在甘蔗区域,比在烟草区域大得多。
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逐渐出现了法兰西今日称作对分佃农的一种农民。
这种农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分益隶农),在英格兰,这制度早已废止,所以,在英文中,我现在不知道他们叫作什么。
在这制度下,种子、牲畜、农具,总之,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
农民离去或被逐去时,这种资本就须归还地主。
出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人均分。
在对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隶耕作制下没有差别。
但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
对分佃耕制下的佣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得财产,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
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
所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
反之,一个没有占得财产希望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图自己舒服,比量着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产物多于自身所需。
也许就是部分因为对分佃耕制对地主有利,部分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励农效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作制度逐渐消灭。
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
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
当然,我们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普通释放奴隶的训谕。
但这训谕,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
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
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他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它废除。
一个已被释放,又许继续保用土地,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为法兰西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
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
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
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有限。
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
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
抽去生产物的半数,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
用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
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
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
因为,拖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
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着这种佃农,叫作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
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户,无宁称为地主的属役。
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一种类。
慢慢地继对分佃农而起的农民,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
他们耕田的资本是自己的,但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
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
所以,他们有时觉得,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益。
他们希望,在租期未满以前,投下的资本可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
不过,就连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有一个长时期是极不可靠的。
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
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可把农人逐去,不算非法。
在英格兰,甚至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祖法取回租地。
如果地主使用违法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取获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
农民并不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决不能等于所损。
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
但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诉讼法。
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
此种要求,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
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起诉。
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
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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