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8 章(1 / 1)

国富论 亚当.斯密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1个月前

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

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

荷马告诉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

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

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

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

所以,一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

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

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

从此,审判算是免费了。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那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

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能不报酬律师和辩护士,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不满意。

每年付给律师、辩护士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

审判官的薪俸,虽然由国王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

不过,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无宁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

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

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经济,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一极小部分。

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

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

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象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

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

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

法院手续费,如管理得、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败的危险。

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加。

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

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

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

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

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

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

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

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

一个精勤的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

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

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给于法院手续费。

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讼事件,那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

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受理的口实。

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对于国王的债务的。

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

由于这种种的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方面多多招徐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

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实。

普通法院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赔偿损害。

平衡法院作为一种债权法院,首先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

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损害的惟一赔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

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场合,普通法院所能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

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