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4 章(1 / 1)

国富论 亚当.斯密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1个月前

业的农村,一个大地主,对维持耕作者所剩余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既无物可以交换,就无所谓地把它花费于乡村式的款客。

这剩余部分,如足够养活一百人,他即用以养活一百人,如足够养活一千人,他即用以养活一千人。

舍此以外,实无其他用途。

所以,他的周围常有成群的婢仆和门客。

他们依赖他的给养,既无任何等价物品为报酬,就服从他,象兵士服从国王一样。

在欧洲工商业尚未扩张以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领主,其待客的阔绰,都超过我们今日所能想象的。

例如,威斯敏斯特大厅,为威廉·鲁弗斯的饭厅,然而常有人满之患。

托马斯·伯克特常以清洁的草秣,铺于厅的地上,使坐不到座位的坐地就食的武土文人,不致染污他们崭新的衣裳。

据说,瓦维克大公每日在各庄园所款待的宾客,达三万人;此或言过其实,但数目必很大,否则不会被夸大到如此程度。

我们知道,不多几年前,苏格兰高地一带,仍盛行近似这种规模的款客,而在工商业很不发达的民族,这种风气,似乎也很普遍。

波科克博士说:“我曾见一阿拉伯酋长,在他售卖牲畜的市中,当街宴请一切行人,即普通乞丐,亦在被邀之列。”

佃耕者依赖大领主,无异于他的婢仆。

他们即使不是贱奴,也是可随意退租的佃农。

他们所纳的地租,无论就任何方面说,也不能与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资料等价。

数年前在苏格兰高地一带,足维待一家生活的土地,普通所纳地租,仅为一克郎、半克郎、一羊、一小羊而已。

有些地方,现在依然如此;而且现在该处的货币,与他处比较,也并不能购买更多的商品。

其实,在一个大庄园所产的剩余产物必须在本庄园内消费的农村,为地主便利打算,与其在家中消费这全部剩余,不如在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其一部分,如果消费它的人们,是象门客家仆一样,听从自己号令的话。

这样,他可省去许多麻烦,伴侣不至过多,家庭不至过大。

仅付比免役租多一点的地租,而占有能维持一家生活的土地的可随意退租的佃农,其从属于领主,无异于婢仆、家奴。

他们须绝对服从领主的命令。

这种领主,在佃农家里养佃农,与在自己家里养婢仆、家奴,无甚区别。

婢仆和佃农的食粮都来自领主的恩施。

恩惠是否继续则取决于领主的高兴。

在这情况下,大领主对于其佃农和家奴,必然有一种驾驭的权威。

这种权威,便是一切古代贵族权力的基础。

他们在平时,是境内居民的裁判者,在战时,是境内居民的统领者。

他们有统率境内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权力,所只在境内成了治安的维持人,法律的执行者。

没有任何其他人拥有这样的权力,国王也没有这权力。

国王在古代,不过是领土内最大的领主,其他领主,只为共同防御共同敌人,才给他一定程度的尊敬。

如果国王要依靠自己的权力,强制某大领主领地内人民偿还小小的债务,那里居民都守望相助,恐怕国王所要花的力量,几乎将等于消灭一个内战所花的力量。

因此,他不得不将大部分农村的司法权,交给能执行法律的人,不得不把统辖民军的权力,交给能统辖民军的人。

说这种地方性裁判权起源于封建法律,实是一个错误。

不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权,在欧洲尚不知有所谓封建法律以前数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领有者手中。

而且一切募兵权、铸币权、制定地方行政法规权,也已在这时候掌握在大领主手中了。

英格兰被征服前的萨克逊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并不下于被征服后诺尔曼各领主所掌握的统治权与裁判权。

但我们不可设想,直到被征服以后,封建法律才成为英格兰习惯法。

在法兰西,领主统治仅、裁判权的发生先于封建法律的发生,尤为不容置疑的事实。

这种种权力,无疑会随着上述各种财产制度与风习而产生。

且不讲古代英法两王国吧,我们就在晚得多的时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种结果必随这种种原因而发生。

不到三十年前,苏格兰洛赫巴地方,有个叫做克默伦的绅士,不是贵族领主,甚至不是一个大佃农,不过是亚盖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

他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又不是治安推事,却对其民众执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权。

据说,他的审判裁判,虽无司法仪式,却很公正。

也许在当时当地的情形下,他为维持公共治安计,不得不出面承揽这权力。

这位绅土,每年得租不过五百镑,1745年率领八百人参加了斯托亚的起义。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决不是想扩大封建领主的权力,倒可只看作是想把他们的权力缩小。

自国王以下,直到最下级的领主,都由封建法律妥为制定等阶,各有各的职守和义务。

在领主未成年时,该领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归其直接上司领受,土地管理权亦归其直接上司掌握。

结果,各大领主未成年时,他们土地的地租和对土地的管理权也都归于国王。

国王对于这种未成年的领主,尽保护教育的责任,并以监护人的资格,为之婚娶,不过选择的对象,要身分相称。

但是,这种法律,虽本意要加强国王的权力,削弱大领主的权力,但仍不能使乡村居民得有安宁的秩序官良好的政府,因为它不能彻底改变纷乱状态所由而起的财产制度与风习。

政府的权力仍过小,贵族的权力仍过大,而贵族权力过大,正是政府权力过小的原因。

封建等阶制度虽然确立了,国王仍不能制服大领主。

大领主,依然横暴如故。

他们相互间依然不断地任意作战,甚至常常对国王作战。

广大的乡野仍呈一片强取豪夺和骚乱的景色。

然而,封建法制凭一切强制力量所办不到的事,却由国外商业和制造业潜移默化,逐渐实现。

国外商业与制造业的兴起,渐使大领主得以其土地的全部剩余产物与他物交换。

由此而得的物品,于是无须与佃农和家奴共享,而完全由自己消费。

完全为自己不为他人,这似乎是一切时代为主子者所遵守的可鄙格言。

所以他们一发现了由自己来消费所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