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利是,相亲时双方都会给喜钱,后面的婚事准备又收了男方的喜钱,每天忙得脚不沾地,帮着布置婚房,传授礼仪。
六月初一,大吉,利嫁娶。皇帝赐婚的两百三十二名军官和宫女在这一天同时举行婚礼。朱由校本来想办个集体婚礼的,但是在客氏和皇后她们的反对下才作罢。
这样的大事,在国朝也算是头一遭。周报专门为这次的婚礼出了一个专刊,详细地记述了整个过程。特别指出,每一对新人在婚前都是见过一面的,当然是在老嬷嬷的陪同下。结婚时每一对新人都得到了皇帝送的贺礼:一对同心结。而且新人们都在拜天地时加了一个拜皇帝的程序,对着皇宫的方向拜了三拜。
而最劲爆的新闻则是,每个结婚的军官都自愿签订了一个婚前协议:新婚五年内,除非无子嗣,不得纳妾。五年后如果纳妾,不得超过两人。婚后所生女子,不可以出现抛弃,溺毙等行为。
这个协议确实比较奇怪,在大明朝对于男人的限制是极少的,纳妾买婢都是很寻常的事。现在竟然会出现这样对男方不利的协议,当然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大家都觉得,所谓的自愿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干涉人家私事的作法很不好。
但是在下一期的周报中,专门就此事做了说明。军官签署协议确实是自愿的,在最早的时候,宫中就已经说明了必须签署这样的协议才能进行后续的征婚过程,并不是在后面强迫的。而且皇帝陛下现在都只有一后二妃,所以军官们都觉得签署这样的协议很正常。甚至有人还主动提出不纳妾。
而在编者按中,特意对有些地方,有些人在生了女孩子后,就将其抛弃,转卖,甚至直接杀死的情形进行了严厉谴责,认为这是禽兽不如的作法。
这件事是朱由校早就想要做的,大明的人口增长是他最喜欢的一件事,他不认为现在有搞计划生育的必要,而应该是人口越多越好。这世界还有大量的地方渺无人烟,等待着大明人去开垦,而大量杀害女婴的现象制约了人口的增长,而且还极不人道,必须要用律法来限制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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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章 《妇女儿童保护法》
下一期的周报上,刊登了一封圣旨,宣布在全国实现《妇女儿童保护法》。并且将《妇女儿童保护法》全文都登载在周报上,并且在全国各地的露布上公布。
《妇女儿童保护法》是一条全新的法律。在法律的总则中明确指出,任何个人及宗族都没有权力杀害大明的子民。而大明的子民包括刚出生的婴孩。
法律的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子的量刑标准,主犯一律是绞刑,参与者均为充军,接收被拐的妇女儿童的则一律罚款一千元,并处以充军三千里。
法律的第二条规定,父母卖孩子的行为也被视为拐卖。若因为灾荒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父母无能力抚养小孩子时,可以向大明皇家银行申请儿童抚养贷款,若还是不能抚养,可以将小孩子送到养济院,由国家代你抚养至成年(十六周岁),成年后如果父母可以支付小孩在养济院的花费,则可以将孩子领回。如果不能支付,则父母要放弃对孩子的所有权力,包括命名权。朝廷将对孩子命名,然后将其移民到远离家乡的新移民点。
这一条似乎有些不尽人情,但在朱由校看来,如果不能抚养自己的孩子长大,那你最好就是不生。生而不养,那便是禽兽不如。禽兽不如的人,怎么对待都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在现在的大明,你没有土地可以移民,你没有钱投入生产可以贷款,你没有生产技术,可以在各种修路,开荒,开矿,造纸,纺织,搬运码头,捕鱼船上卖力气,也就是说,只要你不是太懒,那么你完全可以凭借着劳动使得自己及家人过上虽然不是太富裕,但绝对能吃饱穿暧的日子。
法律的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宗族杀死子女的行为视同为杀人,凶手都将会被判处绞刑,帮凶流放三千里。
法律的第四条规定,任何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未成年女子(十六周岁以下)均不准缠足,否则其父母会被流放三千里,已经缠足的未成年女子必须放足,成年女子则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放足。
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工场均不得招收低于十四岁(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招收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其报酬必须与成年人相同。
法律还规定,在家庭或者宗族中出现虐待导致受伤甚至致残的,不需首告,就要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
而妇女的财产权也有明确规定,女子的婚前财产,可以按其意愿给予后代,夫家和宗族不得掠夺。女子和离后(离婚),其婚前财产必须还与女方。而家中的妾被赶离出家门时,男方必须予以其五年生活之资。
在这条法律的编者按指出:大明国内的任何未成年人,都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大明国提倡孝,但不提倡愚孝,圣人有云:“小杖则受,大杖则走。”父慈方能子孝,兄友才有弟悌。禽兽都知道要抚育好后代,希望在大明这个礼仪之国中,不要出现弃子不养,父母不赡的人伦悲剧。
这条新法律自然会引起广泛的争议,但争议是可以的,而法律既然已经公布,那就先要按照法律来执行。而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实施,在各地开始进行州县的机构改革。
因为现在的知县知府已经不再负责审案,所以原来的衙役可以全部遣散。县衙内只有知县和县丞及各种吏员,负责管理民政。而主薄则加入税务部门,负责收取
税赋。
而法庭是独立于县衙门的,只有法官和招收的杂役。而每一县都新设了一名巡检。其实原来有些大一些的县里也是有巡检的,而现在则是都设立了巡检,组建了巡捕房。
巡捕房与法庭不同,法庭只受到上级法庭的管辖,不受县衙门的管辖,而巡捕房则是受到多重管理,既有上级巡捕房管着它,而本县的法庭也能管着它,县衙门有事时也可以把他们拉来。
巡捕房在本县境内招收巡捕,以原来县衙门的快手(捕快)为主,加入了一些退伍军人,负责全县的治安工作。
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