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组织计划的实施。
2任何管理层次上的管理人员都不能随意以他喜欢的方式进行组织活动
其实质是说,不能以自己希望的方式去随意设计部门的结构。事实上,没有一个管理人员可以例外。一个组织机构必须在一系列内部的和外部的限制因素下工作,如预算、技术、内部技术实力、才能、弱点、控制、检查和程序、管理目标、宗旨、重点、市场和经济力量、政治和政府规章,等等。这些约束力和限制因素,对有效地行使组织职能的能力都产生要求和影响。
3组织的最终产物之一是产生职位或工作
组织过程的最终结果是产生一个具有行政层次、部门、关系和职权与职责系统的正式组织结构。组织过程的核心产物就是以某些方式把各项活动进行归类,并且产生由组织机构的潜在成员来充实的各种职位。
4组织不是一个一次性的过程
由于组织结构是为了实现某特定的目标而贯彻执行计划的手段,所以组织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既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机构的目标所确定,它是随着上述的内外部限制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那么组织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
□ 职权和权力的分级原则
这种原则就是要在组织机构中,建立一种职权与职责的顺利流程,形成一种从上到下的正式关系层系。这种分级链的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原则,因为它不仅确定了上级和下属之间的职权与职责的关系,而且也制定了正式沟通和制定决策的界线。
□ 职权和权力的指挥统一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下属人员只向给他工作指示的上级汇报工作。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同时为两个上级很好地尽责,所以这个原则的实质就是说一个下属人员应该接受一个上级所委派的职责和职权,并且只能对这个上级负有责任。
对指挥统一的概念有一些正当的理由:
(1)在指令下达的界线内尽可能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2)因为一个人只能对一个上司负责,所以减少了混乱和推诿。
(3)因为上级对工作的完成负有最终的责任,所以防止了职责的扩散。
(4)有助于改善上级与下属之间的沟通和增进彼此的了解。
□ 管理职权的性质
在一个组织机构内,上级同下属之间的正式关系是一种职权与职责的关系。管理职权可以看成是一种担负或指挥人们行动来达到组织机构的各种目标的权力。职权有三个特点,其中,两个特点是明确的,一是,职权是一种权力;二是,作为拥有这种权力的结果,将有行动的权力,或直接通过自己的行动或间接地通过下属人员的行动来实现组织的目标。另一个含蓄的特点是运用惩罚和奖赏的权力,以使行动得到完成。这种权力之所以保持着含蓄的状态,这是因为与不同类型的管理职权相联系的权力程度有着巨大的差异。事实上,有一种类型的职权——辅助性职权是一种纯粹的顾问性权力。
□ 职权来源
制度性的来源。管理职权归之于进行发布命令或指示的正式权力,这种权力完全是由于在组织机
构中所处的地位所特有的,它的授予或撤消都是在组织机构内严肃进行的。总之,在这种情况下,职权来源同所在的特定制度相联系,这种制度依据在组织阶梯上所处不同地位而授予不同的职权。从广义上讲,职权实际上起源于我们社会的法律。
从属性的来源。要使职权行之有效,就要必须为下属人员所接受。因此,关键是要把职权同下属
人员的接受概念联系起来,因为按照这个见解,如果职权所施加的对象不接受具有权威性的命令或指示,那也就不存在什么职权了。于是,职权要为下属人员接受,而不是社会法律所强加于人,这是职权的另一个来源。
管理职权不是专制的权力。事实表明,管理职权的有效性是有限的,这些限制包括由上层管理部门施加的各种限制因素和由于职权的重迭与重复所造成的权力冲突,以及下属人员的接受程度。然而,下属人员的违抗,并非否决或抵消了管理职权,而仅仅是限制了职权的有效性。
□ 职权与职责的平衡
职责是指实施指派任务的责任。当给下属人员委派职权时,必须同时委派给他职责。那么,下属人员的职责就是实施指派给他的责任和同他的职位相符的职能。职权与职责的平衡原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这个原则的实质,就是要有效地委派和授予下属人员职权,同时,必须相应地确定职责。这种原则认识到委派职权的需要,并且强调委派职权时应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便可以完成指定的职责。
虽然,可能有充分的理论来证实职权与职责的平衡原则是正当的,但在实际上,这个原则常常为人们所违背,并且,在授予人们职权与职责时,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状态。令人遗憾地是,大多数管理人员和下属人员的职责,往往要比他们所具有的职权大得多,这完全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1)管理职责极少同时兼带有切实完成指派职责所必要的权力。例如,一个负责销售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不能强迫顾客来购买商品,但他仍对其销售区域的销售工作负有责任。所以,就他的这些任务,可能授予他极小的职权。
(2)职权不是专制性的权力,它始终为组织机构的政策和程序所限制,并确定了每一组织层次的职权界限。总之,在某些情况下,管理人员极少有或根本没有权力去指导人们的行动。
(3)经常发生违背指挥统一原则而超越下级的情况(即管理人员的上级直接要求管理人员的下属人员提供信息)。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剥夺了中层管理人员的部分职权,而只给他留下了职责。这种结局显然违背了职责与职权的平衡原则。
职权与职责的平衡原则是一种健全的理论原则。但实际上,它已为人们严重地违背着,从而,不知道这种组织原则是否还真正可行。假若可行,为什么人们总是最终具有比职权更多的职责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完全存在于人性之中。
(4)上级能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