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验的类推
一、数学的原则与动力学的原则
康德把第一、第二个原理即“直观的公理”与“知觉的预知”称为“数学的基本原则”,它们涉及的直观对象是静态的。因为涉及直观,表明每一直观中所必然包含的东西,因而具有直接的、自明的、直观的确定性和绝对的必然性。这两项原理保证了把数学应用于现象,从现象的先天的可能性方面表明现象不管是在直观方面还是在其知觉到的实在方面,都会按照数学的综合的规则被产生出来,所以,在这两方面都使我们得以把现象作为量来认识。例如:可以利用日光组成20万倍于月光的亮度来先天地给定或构成对日光的知觉的度。所以康德把这种知性原则称为构成的(Konstitutive)。这里“构成的”一词是讲构成对象的因素、特性。
康德把剩下的两个知性原理即“经验的类推”(“类推”:Analogie也比翻译为“类比”)和“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称为是“力学的原则”它涉及的是现象的实在(或实有,Dasein),而实在作为被给予的知觉本身是偶然的,即我们虽然可以先天地肯定有某种东西存在,但是却不能断定实际上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这类原理使我们思维到一个对象的实存(存在)是在它与其他对象的关系中被确定的,这种关系只能被思维,不能直观到(详解见下文“二”)。所以这类原理是指导性的(regnlative,也被翻译为“调节性的”、“限制性的”、“规定性的”),接下来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一类原理。指导性的原则与构成性的原则的区别不在确定性方面,这两种原则的确定性是一样的,其不同的只是在于数学的构成性的原理具有直观确定性,而指导性原则具有的是类推的确定性。
总而言之,其所以用数学的原则和力学的原则这样命名,主要是从原理的应用,而非其内容方面来考察的。即:这里的“数学的原则”不同于“数学原理”,“动力学原则”也不同于“力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力学原理”是讲数学和力学作为具体科学本身的原理,而“数学的原则”和“动力学的原则”是一切自然科学都必然遵循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原则。即:在自然科学中,一切数学和力学的具体规律(如牛顿的诸定理)都要从这些原则中引申出来。这些原则就是:数学的使用原理,即“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知”;力学的使用的原理,即“经验的类推”和“一般思维的公设”。
二、经验的类推
1. 类推有两种,一种是量的类推,一种是质的类推。量的类推是指两组关系的“量”的相等,这是数学上的类推。如已知三个量,求第四个量的大小,例如1:2=2:x,可以推出x=4。质的类推则不同,“质”的类推是指两组关系的质的相等。我们从已知的三项,只能求出此三项与第四项的关系,而不能认识此第四项是什么。例如我们知觉到“石头变热”,正如火烧是水变热的原因、水热是火烧的结果一样,石头变热势必有某个在前的事情作为它的原因;至于这个原因究竟是什么,要看知觉在此之前提供给我们的偶然的经验材料而定;但不论它是什么,它必定在时间上先于“石头热”并具有引起石头热的原因作用,就此而言它的这种作用与“火烧”引起“水热”是类似(analog)的。具体的原因是什么总要看条件、看具体经验来决定的,所以这里的因果必然性是有相对性的。必然的是:总有原因,相对的是:具体的原因是什么并不确定。这种质的类推就叫作经验的类推。
2. 经验的类推原理是:经验只有凭借知觉的某种必然联结的表象才是可能的。
康德认为前两条原理(直观的公理与知觉的预知)还只是规定了现象的直观形式(量)和知觉的内容(质),还不足以规定“经验”(Erfahrung)。要获得任何有关感官对象的知识,除了各种知觉被提供出来作为这种知识的材料之外,还必须有某种综合统一性将这些知觉结合在时间规定之中,因而使各种知觉的关系(Verh?ltnis)得到客观的确定。
3. 严格的所谓“经验”或“知识”是这样一种知识,它把众多知觉规定成为一个客体。客体之所以是客体,是由于它具有统一性,综合统一性的来源是作为纯自我意识的先验统觉。统觉这种统一性与一切可能的经验意识(知觉)的联系,必定是贯穿在每个时间中,即这是一种把一切现象按照它们在时间中的关系联系起来的综合统一性。
统觉与知觉的出现,相互之间的关系只是偶然的,从它们本身不可能显示任何必然的联系。因为在感知方面,只是好多经验直观汇集或并列在一起,并不表示汇集或并列着的现象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必然联系着的存在。
既然“经验”是把知觉转化成关于客体的知识,那么,在经验中,众多的现象的定在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像在感知中那样,是在时间中汇集或并列着的,而应该是在时间中的客观的关系。
既然诸特定的经验知觉彼此在特定时间中出现,无所谓必然联系,因此,诸客体在时间中存在,只能通过它们在一般时间中的联结,因而只有通过先天的范畴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所以“经验”之所以可能,只能是由于表象出诸知觉的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来自知性的范畴,即关系范畴。
我们刚刚看到一只鸽子从楼的东边飞到西边,这是一段特殊的时间,而“太阳照热石头”则是对客体的知识。在这种认识中,客体当然在时间中,但是,在这种认识中,并不是特殊的时间,而是一般的时间(die zeit überhaupt),联贯着的具有整体性的时间(而不是伴随着个别知觉的零散的时间)。与主观知觉相联系的是一段特殊的时间,与客体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相联系的是一般时间。只有在这样的时间中,才能出现知觉之间的必然的联系。一般时间是知性范畴应用于直观对象的桥梁,也即作为两方面中介的范型,这是范畴实现对其直观对象的综合统一活动的唯一通道。
总而言之,知觉在时间中取得必然性联系,从而转化为对客体的认识,其根源是知性的具有必然性的范畴,特殊地说,是关系范畴。
4. 作为知识材料的知觉,其联系必定表现在时间之中。时间与其中的现象相结合,表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常在(Beharrlichkeit,也译为“常住”、“持存”),表示现象出现在一切时间中;继在(Folge),表示现象出现在不同时间中;同在(Zugleichsein,也译为“并在”),表示现象出现在同一时间中。因此,就有关于现象的联系的三个先天原则,也就是三个“经验的类推”的原则:
(1)第一个类推:“实体常在的原则”;
(2)第二个类推:“按照因果性规律继在的原则”;
(3)第三个类推:“按照交互作用或共同联系规律同在的原则”。
这三种时间关系具有必然性,一切知觉都必须在这种时间关系之下出现,才能变成我们的经验意识。这三个类推涉及一个共同方面:现象从存在方面看,它们之间总有某种联系,尽管它们联系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