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中“无限判断”那一部分的说明来理解。)(1 / 1)

纯粹理性批判指要 邓晓芒 1847 汉字|22 英文 字 27天前

第四节中“无限判断”那一部分的说明来理解。)

   ③对关系范畴的说明

   (1)为什么从直言判断得出“实体性”与“偶性”(属性)范畴呢?这是因为直言判断不只是从简单的肯定一个事物来说的,而是表达或判定一个事物的实体性,相当于我们判定一个东西的本质,例如“这是一棵植物”。既然有实体,就有实体的属性、特性,即偶性。所以和直言判断相对应的就是“实体与偶性”范畴。

   (2)从假言判断得出“因果性”范畴,是因为假言判断是指一事物与另外一个事物的依存关系,例如“假如天下雨,地就会湿”这个假言判断就是如此,所以假言判断表现了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3)那么为什么“选言”(disjunktiv,本义为“分离的”)判断对应的是“交互性”(Gemeinschaft,本义为“共同体”、“结合”、“联盟”)范畴,在第四节2的③中已经提到:选言判断在知识内容方面穷尽一种知识的全部可能性领域,考虑到了所有不同的、对立的甚至矛盾的方面,但正因此这些方面在关系中才共同构成了一种真实的知识。

   ④对样式范畴的说明

    样式范畴在形式上与其他范畴有所不同,它们总是作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而成对出现的(如可能性—不可能性)。因此样式范畴与样式判断的关系从否定的范畴(非可能性、非存在性、偶然性)方面看非但不一致,而且简直自相矛盾。为什么会这样呢?其实如前面提到过的,康德说样式判断的特点在于它只涉及系词与主观思维的关系。

   样式范畴不像量、质范畴那样规定经验对象,也不像关系范畴那样规定对象之间的关系。样式范畴是把主体的认识能力(直观形式、知觉、概念)加在已由别的范畴整理好了的经验对象的概念之上。所以样式范畴只是在其他范畴已对判断的内容作了客观的综合之后,再将它们与知性的认识能力作主观的综合。

   由于样式范畴与经验对象的这种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在作一个样式判断时,并不能直接确定它是否有经验的内容,而要取决于其他范畴(量、质、关系)是否严格地限于经验性的运用。这样,样式范畴作为对象和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定,就必须对其他范畴的运用范围进行限制,只允许它们有经验性的运用,而对它们超出经验之外的运用,则评价为“不可能”、“不存在”和“不必然”的。这就是样式判断为什么都包含一对相反范畴的来由,这样做并非自相矛盾,而是从先验逻辑的立场对自身使用范围的一种自觉的限制。

二、对范畴表的进一步说明

1. 康德在提出他的范畴表之后,还用两节篇幅对其作进一步的说明,首先是有关这个表的划分方法的问题。康德指出,这四组范畴分为两大类,即量和质的范畴归入“数学的”范畴,关系和样式则归入“动力学”(也称“力学”)的范畴。

  第一类“数学的”范畴是有关直观(经验直观和纯粹直观)对象的。因为数学主要讲直观,而“量”和“质”的六个范畴都是关于直观的对象的概念,关于单个对象的概念,不讲对象与对象的关系。就是说,数学的范畴把同质的因素综合为个别的对象,即经验的对象。量与质这两组范畴都是单独就对象本身来说的,而人们也用它来说明直观的对象。譬如说,量的三个范畴——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都是就对象的部分和全体来说的。

第二类“动力学的”范畴是有关对象的存在的,即是从对象彼此之间的关系看,和从对象与主体之间的关系看。我们也可以说是关于对象的存在和作用的方式的范畴,所以可以称为“动力学的”。就是说力学的范畴不是单单属于与直观的对象相关,而是属于对象与对象之间的关系(第三组)和属于对象与认识主体的关系(第四组)。这些关系不是同质表象的综合统一,而是异质的。如原因与结果,二者都是属于异质的联结。因此,这种关系就不是通过直观而来,而是通过反思才得到的。

从认识的发展我们也可以看出,先是认识对象与对象中间的一定的联系。在这一基础上才可能有主体对于对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的认识的层次(可能性、存在性、必然性或相反),因此,样式范畴在关系范畴之后,这四组范畴的次序表现了认识的一种过程。

2.康德对范畴表的第二点说明是每类范畴下都有三个范畴,表明康德用了三分法。过去形式逻辑对判断的划分总是二分的,即按矛盾律作非此即彼的分类。因为他不是从直观出发去分析一个概念,而是要从知性概念出发去综合统一直观杂多。按照一般的综合统一所需要的,即(1)条件,(2)受条件制约的,(3)从受条件制约的与条件的结合所产生的概念(即(1)与(2)的结合,即每组的第三个范畴都是第二个范畴与第一个范畴的结合)。例如,总体性是多数性作为单一性来看,即当与单一性相对立的多数性本身被作为单一的来看时,它就成了“总体性”。“限制性”可视为与“否定性”想联结的“肯定性”(实在性)。“交互性”则是各个实体之间互为因果作用而形成的共同实体。“必然性”则是通过由“可能性”自身授予的现实“存在”(或说实实在在的可能性)。

  既然每组的第三个范畴是前两个范畴的结合。那么,第三个范畴不是成了一种引申出来的次一级的概念了么?这样的概念不是不应在范畴表中占有地位么(因为范畴应是知性最根本和最纯粹的概念)?原因是第三个范畴的产生,仍表现着知性的特殊的作用,这个作用与第一、第二范畴的作用都不同,即“综合”活动。所谓综合,并非简单地相加,它的内容多于一、二范畴分开和相加在一起所得到的东西,因而它代表一种更高级、更复杂、内涵更丰富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