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章(1 / 1)

新批判主义 邓晓芒 2000 汉字|0 英文 字 27天前

是当今的自由主义者不像其先辈们,缺少所处时代的问题意识和参与意识,一味的钻进怀勉先辈者的情怀或者是逃避自我所处时代的责任感,自恋情节过于浓厚自然而然地削弱了自由主义的影响,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鲁迅当年对“制宪”不感兴趣,有着深刻的原因。要探讨其中深层的原因,不仅需要鲁迅式的对现实社会的智慧洞察,这其中鲁迅的感性体验以及他的思维方式发挥了主要作用,还要具有西方文化参照系,这一点很笼统,但我以为刘小枫何光沪和何怀宏等学者对基督文化的研究,可以参考一二,有了对于以西方基督文化的深刻了解和自觉,才能做到清醒自觉的理性的反抗,而抵制那种盲目颟顸的非理性的反抗,才能超越仇恨和暴力,但我以为两者中还是前者重要,鲁迅式的智慧十分重要,能培养人处理现实生活的能力的敏感,鲁迅表面看似尖刻多疑,这些都是长期对中国社会观察所培养起来的直觉,有了这种东方人的直觉,就可以牢牢把握对象,不至于迷失和迷信,就能观察到社会的潜规则,只有具备了这种智慧的学者,才能深刻把握中国社会。为此,我觉得现当代学者中的吴思对于潜规则的揭示,黄仁宇的历史研究,曹锦清对乡土中国的扫描,王学泰对流氓文化的批判,王亚南对官僚政治的研究,何清涟对经济的透视,温铁军对三农问题的揭示,李昌平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透视,陈桂棣对农村底层的揭示,李宗吾对后黑学的研究,二月河和王跃文的官场小说,萧雪慧对教育的研究,杨小凯对基督经济学的研究,孙立平对社会转轨的研究,还有帝王学、官场学、武狭小说、军阀、兵法等的研究,诸多研究都具备了诸多独特的视角,都对揭示到底是什么在阻止宪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只有一批有着精神自觉的类似鲁迅知识分子的出现,才能超越“鲁不如胡”或“胡不如鲁”的思维模式,不在邓晓芒先生所说的“结束轮回”,不再在“怪圈”中兜圈子。也因此,我特别珍视张梦阳先生的这句话:“鲁迅的反思精神就格外具有现实意义。只有经过这种带有深邃哲学意味的深刻反思,才能把中华民族所反复体验的痛苦的历史感受,提升到理论和哲学的高度,而不是停留于感伤和叹息。从而以理论和哲学的高度自觉性避免历史的轮回,开辟新型的未来。”

  

  

   邓晓芒先生针对学界流行的论点进行了批驳:

  

  

   对英美自由主义和欧陆自由理论的关系,时下流行的一褒一贬的讨论模式,认为英美模式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欧陆模式则是“从法国大革命传来的一种极权民主政治思潮”,并从法国到俄国再传到中国,还有德国纳粹,都是由卢梭、康德、黑格尔这些人思想中发源的。

     

     邓晓芒先生指出:这些人对 自由的了解出于经验主义的狭隘性而缺乏哲学的深度,只看表面而不涉及实质。他们把极权主义归罪于一种口头上的旗号,而忽视后面的社会文化背景,是找错了根源。国内学术界的状况恰好也是缺乏哲学训练、经验主义泛滥(顾准得到如此多的追随者即可说明这一点,虽然在道德上顾准确实值得崇敬,也有不少经验性的真知酌见),人们热衷于在常识层面上造成大面积的影响,特别容易接受西方那些有表面证据的观点,作简单的逻辑比附。其实,西方自由主义本身是两种倾向的合题,双方都得益于对方,也离不开对方。在这方面,意大利思想家圭多·德·拉吉罗的观点比较持平,他的《欧洲自由主义史》有英译者科林伍德和中译者杨军的译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可以参看。我现在正在写一篇文章,试图在这方面作一些澄清。

     

     

     当代那一些缺乏哲学训练、经验主义泛滥的学者,简单地盲从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如柏克、柏林等人那里捡来的(也包括法国思想家贡斯当)后面,这样一种不经深思的自由主义又如何不会贻害当今青年呢?在这以前,读到邓晓芒先生的《从〈文化偏至论》看鲁迅早期思想的盾〉 》一文,文从从鲁迅的局限入手,阐释了他哲学抽象能力的不足。至今仍然记得此文结尾: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自相矛盾?可以看出,最主要的是,早期鲁迅在尚未吃透西方文化内在精神的情况下,出于儒家“我以我血荐轩辕“的救世情怀,而“拿来“了西方当时最“先锋“的激进思潮,附会上自己骨子里的道家精神,以作“旧弊之药石,新生之津梁“。而对西方文化的误读,归根结底就在于丢失了西方思想中的超越现实的精神。例如,西方基督教的个人主义就在于个体灵魂在个人自身中造成的灵与肉的分裂以及向彼岸的超升,非基督教的个人主义则要么有一个先验的原则,如假定人虽然身为动物却具有一种超越动物的自由意志(卢梭的“人生来自由“或康德的“先验自由“),要么把超越性本身当作绝对的原则(黑格尔的“自我否定“的主体或尼采的“超人“);西方基督教的人道主义就在于基于“原罪“意识之上、通过“爱你的邻人“甚至“爱你的敌人“来为自己赎罪的观念,这是不管现实中的人是否值得“爱“的一条彼岸的(上帝的)命令,非基督教的人道主义则表现在通过“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承认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个人权利,其基础是“人所固有的我无不具有“这一“抽象人道主义“原则,包含对每个人的缺点宽容和同情的意思。

       

    自从中国人接触西方文化以来,对西方“抽象人性论“的抵触和批判一直是我们的一种近乎本能的倾向,我们不要抽象,只要具体。这不能不说与我们民族固有文化中的某种偏向有关。但抽象和具体的辩证法就在于,尽管抽象不能脱离具体,但只有从抽象才能上升到真正的(而不是“表象的“)具体(“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实际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