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和数学,建立了他所理解的“对象”或“对象世界”。
人的理性(理智)决不仅仅是一种静观的活动,而一种发的创造活动和想象构成活动;认识的人不是单纯的观众,也不光是129演员,而且是剧本作者。
但人的这种自发性在康德看来尽管形式上是自发的,内容上却仍依赖于客观“物自体”提供经验的材料,因此还不是真正摆脱一切限制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被认为是指人在道德实践意义上具有不受自然律束缚、摆脱肉体本能而按自身立法行事的自由意志。
人的理性在对象方面建立了自然界的必然规律,但却因此使自己的自由受到了限制;人的同一个理性在实践中却能够不受自然律束缚,而按它自身一贯的自由意志的普遍规律行事。
这种普遍规律尽管也有其理性的必然性,甚至是人心中不可磨灭的“绝对命令”,但对于人的行为并没有如同自然律那样的现实强制性,而只是诉之于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为一种“应当”的原则:你应当这样而不应当那样。
因此人在一切自然必然性面前就仍然是完全自由的,他完全可以不按道德律(绝对命令)办事,但他内心真正是个只有人。
这种自己为自己所定的规律,就是自律。
自由意志的这个普遍规律(所谓“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有三种不同层次上的表述。
第一种表述是最表的,是通过与自然律的类比来建立意志自由的规律,就是:“你必须随时遵循一种可由你的意志变为普通的自然律的准则而去行动”。
康德看到,自由意志的规律本身虽然与自然律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它作为一条实践原则不能不考虑到它在现实中的效果(哪怕只是可能或应当实现出来的效果),因此它一开始就采取了普遍自然律的形式作为意志的行动准则这也正是历来的道德家们发生错觉,误把自律就等同于自然规律的根本原因。
但康德的意图却恰好是要指出,这种表面上是相似只不过是“类比”,自律的因果性与自然律的因果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因果性,只不过要理解自律的因果性,首先还只能从自然的因果性的类比中引入。
康德举例说,人虽然可以立意撒谎,但决不能立意要使撒谎成为一条普遍规律,而只希望当自己撒谎时,其他人都以诚相见;否则,人人都撒谎就将导致没有人相信任何人,因而撒谎这件事本身就不可能了,因为撒谎必须有人相信,至少假定别人会相信。
因此撒谎一旦作为条普遍规律,在其实践过程中就会自己打消自己,正是这一点使撒谎成了不道德的。
反之“诚实”却可以建立为一条普遍规律而不会自我取消,如果人人都诚实,这只会使诚实的美德畅通无阻、发扬光大,诚实的人和不诚实的人都希望人人诚实。
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自然界的因果关系,例如热力学第二定律的情130况:一个系统内的热量总会逐渐趋于平衡,或者说,熵总是趋于增加。
但关键在于,自律在客观效果上的这总普遍适用性并不是一种机械的因果性,而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其客观效果也不必(事实上也不可能)在现实中实现出来,而只是每个人的意志所承认的“应当”的效果。
但由于人们通常只看现实的效果,而不理解自由意志的效果和自然律的效果表面虽类似,实质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所以要引导他们进入自律的领域,先得从这种“日常的义务概念”(或“通俗的道德哲学”)中指示出自由意志这一根基。
尽管如此,至今也还有人误解了康德的这一番苦心,如K.弗兰克纳说:“一个人可能要诚实成为普遍实践的准则,这是因为他把每一个人的诚实,包括他自己在内……都看成是对自己有利的。‘以我的观点来看,人人诚实,这是上策。’如果一个人应用这样的推理,他就很难自命采取道德的观点了。”弗兰克纳显然把自由意志等同于“对自己有利”的功利主义考虑了,这就把康德好不容易区分开的自律和自然律又混淆起来。
但康德的意思决不在于对谁、哪怕对所有的人的普遍的“有利”,而是指人人诚实对行驶自由意志的人是唯一行得通的规律,这不是一条经验性原则,而是一条“理性”的、甚至逻辑的原则。
也正因为上述自律原则和自然规律的类似性,人们也很容易把康德的绝对命令与古代一些传统道德信条混为一谈从而认为康德只不过将古已有之的观点规范化了。
《圣经》中说:“你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这里面的确已包含有对自由意志(愿意……)施行自由意志(要……)的自律性思想了;但这种表述并没有表明是你的意志本身在要求自己成为你和他人都适用的普遍规律,因而只有效果的普遍性,而无动机的普遍性。
它的确可以像弗兰克纳所理解的那样在后面接上一句:“这对你会是有利的”。
而对是否“有利”的理解是各人不同的,这就导致效果的普遍性也不可靠,只具有经验的或然性。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有个人不想活了,难道他就有权使别人也活不成吗?如果有人酗酒、吸毒,难道他也可以要求人家这样做?康德的自律原则是把意志的普遍性作为动机的前提:自杀、自暴自弃本身是使意志不可能存在或是放弃意志的意志,是自相矛盾、自我毁灭因而不具普遍性的意志,它们当然不可能成为普遍自然律,也就不可能成为自律的道德命令。
可见康德的表述大大超越了古代的本质上仍是“他律”的表述。
同样,我们也可以对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提出类似质疑:我不想穿的131旧衣服,难道不能送给受灾者?我不愿接受人的救济,这是否妨碍我救济他人?父母为了自己想望飞黄腾达,有权将女儿嫁给她所不爱的人吗?这种朴素的表达太多漏洞、太无普遍性了,它们不配称之为道德律,只能算作一些道德忠告。
康德通过意志的“自然律”所要提示的,正是其中所隐含的道德含义。
因此康德认为,对于绝对命令还必须有第二种更明确表达其道德含